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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宣傳資料

2020-09-24

  《國家安全法》第十四條規(guī)定:“每年4月15日為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古語云:生于憂患,死于安樂。歷史也一再證明:盛世并不意味著永享太平。當今世界正處在大變革大調整時期,雖然和平發(fā)展仍是時代主題,但各種可以預見和難以預見的安全風險挑戰(zhàn)很少遇見。國家安全不僅關乎國家的興亡,還關乎每個公民的切身利益;維護好了國家安全,既能保護國家利益,也能保護個體利益,而一旦國家安全受損,我們就有可能付出巨大的代價。在國家安全法中設立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有助于幫助全體公民認清國家安全形勢、增強危機憂患意識、樹立國家安全觀念,認真貫徹執(zhí)行國家安全法和相關法律,積極支持配合國家安全機關履行職責,為維護國家安全作出應有貢獻。

  下面我們就一起了解國家安全,學習國家安全法知識。

  一、《國家安全法》什么時候通過和生效的?

  新的《國家安全法》是2017年7月1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表決通過的。以法律對政治安全、國土安全、軍事安全、文化安全、科技安全等11個領域的國家安全任務進行了明確,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二、公民在維護國家安全中的義務有哪些?

  《國家安全法》第七十七條規(guī)定:公民和組織應當履行下列維護國家安全的義務:

  (1)?遵守憲法、法律法規(guī)關于國家安全的有關規(guī)定;

  (2)?及時報告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線索;

  (3)?如實提供所知悉的涉及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證據(jù);

  (4)?為國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條件或者其他協(xié)助;

  (5)?向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和有關軍事機關提供支持和協(xié)助;

  (6)?保守所知悉的國家秘密;

  (7)?法律、行zd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義務。

  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有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不得向危害國家安全的個人或者組織提供任何資助或者協(xié)助。

  三、公民在維護國家安全中有哪些權利?

  (1)?公民和組織支持、協(xié)助國家安全工作的行為受法律保護。因支持、協(xié)助國家安全工作,本人或者其近親屬的人身安全面臨危險的,可以向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請求予以保護。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法采取保護措施。

  (2)?公民和組織因支持、協(xié)助國家安全工作導致財產損失的,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給予補償;造成人身傷害或者死亡的,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給予撫恤優(yōu)待。

  (3)?公民和組織對國家安全工作有向國家機關提出批評建議的權利,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國家安全工作中的違法失職行為有提出申訴、控告和檢舉的權利。

  四、公民在日常工作生活中應提高警惕注意發(fā)現(xiàn)哪些危害國家安全的活動?

  (1)?一些可疑人員未經批準到內部作調查,進行科技、經濟、企業(yè)等情況搜集。發(fā)現(xiàn)這種情況不能隨意提供,并向當?shù)毓矙C關或國家安全機關報告。

  (2)?警惕境外電臺、電視、網(wǎng)絡等傳媒的煽動、造謠。

  (3)?一些境外組織和人員經常出現(xiàn)在我軍事、保密單位周邊,乘機盜取秘密情報和信息。如遇有可疑人員要立即報告。

  (4)?一些有境外背景的組織和個人,利用一些群眾不滿情緒,煽動與政府對抗。遇到這些情況,應立即報告。

  五、發(fā)現(xiàn)國家秘密已經或可能泄露時,我們應當采取哪些措施?

  (1)?拾獲屬于國家秘密的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應當及時送交有關機關、單位或保密工作部門。

  (2)?發(fā)現(xiàn)有人買賣屬于國家秘密的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應當及時報告保密工作部門或者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處理。

  (3)?發(fā)現(xiàn)有人盜竊、搶奪屬于國家秘密的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有權制止,并應當立即報告。

  (4)?發(fā)現(xiàn)泄露或可能泄露國家秘密的線索,應當及時向國家安全機關舉報。

  六、《反恐怖主義法》什么時候生效的?

  《反恐怖主義法》是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的,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七、公民在反恐怖主義中義務和權利?

  (1)?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協(xié)助、配合有關部門開展反恐怖主義工作的義務,發(fā)現(xiàn)恐怖活動嫌疑或者恐怖活動嫌疑人員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或者有關部門報告。

  (2)?對舉報恐怖活動或者協(xié)助防范、制止恐怖活動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以及在反恐怖主義工作中作出其他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給予表彰、獎勵。

  八、《反間諜法》什么時候通過和生效的?

  《反間諜法》是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的,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九、公民在反間諜工作中有哪些義務和權利?

  (1)?公民和組織應當為反間諜工作提供便利或者其他協(xié)助。因協(xié)助反間諜工作,本人或者其近親屬的人身安全面臨危險的,可以向國家安全機關請求予以保護。國家安全機關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法采取保護措施。

  (2)?公民和組織發(fā)現(xiàn)間諜行為,應當及時向國家安全機關報告;向公安機關等其他國家機關、組織報告的,相關國家機關、組織應當立即移送國家安全機關處理。

  (3)?在國家安全機關調查了解有關間諜行為的情況、收集有關證據(jù)時,有關組織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不得拒絕。

  (4)?任何公民和組織都應當保守所知悉的有關反間諜工作的國家秘密。

  (5)?任何個人和組織都不得非法持有屬于國家秘密的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

  (6)?任何個人和組織都不得非法持有、使用間諜活動需要的間諜器材。

  (7)?對協(xié)助國家安全機關工作或者依法檢舉、控告的個人和組織,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

  十、公民或組織發(fā)現(xiàn)危害國家安全可疑行為或其他破壞活動時,請撥打舉報電話:12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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